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被遗忘权”

王四新教授告诉钛媒体,“被遗忘权”的外延其实很广泛。“凡是用机器或者说计算机网络记录人的数据,并且可以对个人的生活、身份建构构成决定性影响的信息技术,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目前通过法院司法判决确认的,仅限于谷歌这类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务。”他说。

欧洲法院的判决目前仅限在欧盟范围内生效,并且只针对谷歌。但这一判决结果将会起到引领示范的效用。将来,“被遗忘权”的内容可能会拓展到facebook 、twitter 等服务上。目前,雅虎已经表态将会在隐私权和表达权中进行新的平衡。

中国的互联网法制化还很遥远

钛媒体查阅了国内各大搜索引擎对个人隐私的规定,其内容基本相同,没有提供与“被遗忘权”类似的服务。钛媒体咨询了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的王四新教授,他告诉钛媒体,在网络隐私方面我们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可以参考侵权法第36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这与欧洲“被遗忘权”的规定还有区别,王四新教授表示。按国内目前的法律状况来看,若想解决网络隐私问题还尚有难度。中国的互联网法制化还是一个遥远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