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流通的思考

什么是数据

数据是物理世界客观事物性质和状态的反映,是客观存在的。客观世界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对象,这些对象之间相互联系,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关系,相互作用发生了各种事件,对这些对象、事件以及相互关系之间的描述,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数据。

数据按照对象不同可以有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政府数据、汽车数据、飞机数据等。

数据流通共享中的问题

众所周知,大数据是一个金矿,但是如何掘金这个金矿,就要切实改变传统的科学数据占有观念,打破信息壁垒,达到数据之间的共享合作,实现科学数据的合理流通。目前数据流通的形式主要包括:数据开放、数据共享、数据战略合作、数据交易等。

由于数据商品属于新兴的商业业态,与传统商品相比差异很大。一是数据商品可能涉及到可能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商业的机密、政府的敏感信息等,在数据流通过程中,此类信息有可能泄漏而导致被他人滥用,很多个人和企业对数据开放流通还心存顾虑。需要在隐私和安全角度需要特殊的管理规范;二是数据商品属于无形资产,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搜集、产生的数据,产生数据的主体拥有数据的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数据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使用权、加工权等。数据流通需要首先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传播权,不至于收集、传播敏感信息。

数据的所有权

数据是依托描述的对象而产生的,数据的所有权,是当下数据流通的核心问题之一。

数据是描述对象的,一般观点来说,数据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该对象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数据往往是描述多个对象的。比如,购物记录,不光有购买者的信息,还有购买物品的信息,商家的信息,而购物记录是商家的系统记录的,从整体而言,数据应该属于数据的生产者(商家)的说法是比较符合情理的。但是,商家记录的购买者的信息,由于涉及到了用户的隐私,因此,他虽然可以使用个人数据,但是不能进行传播。这就涉及到了数据的使用权和传播权。

数据的使用权

数据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收集和产生的产品。数据的价值在于对数据的不断使用,数据的生产者,毫无疑问可以使用自己生产的数据,同时,数据的生产者当然也有权利通过数据流通出让数据的使用权。

数据的传播权

数据在使用权的转移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数据所包含对象的信息的传播,如果该对象是个人,企业或国家,则这些传播的信息中就有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信息。因此,包含了个人隐私、企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数据,是禁止在公开市场进行传播的。

因此,只要解决了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隐私和涉密信息的传播问题,数据就是可以进行流通的。

那么如何解决呢? 解决此问题有四种路径:(一)数据去主体化;(二)数据去隐私化;(三)数据主体授权使用;(四)主体以及主体相关的数据信息都不涉及隐私,可以直接进行流通和使用。下面将就这四种方式来进行探讨。

数据可流通手段

01 数据去主体化

顾名思义,数据去主体化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的身份属性标志进行去除,这种去除主体化之后的数据不再是原始的裸数据,不具有识别出个体的属性,使数据无法体现数据归属的对象,无法指向一个特定的个体,从而保护用户隐私。例如去除用户主体信息后的购物记录数据。

02 数据去隐私化

数据去隐私化,是对数据中的隐私信息(包括商业及国家机密信息)进行去除,剩下的数据主体及其去隐私化后的数据是可以公开使用的。例如人保部每年公布的通过资质认证的信息管理师信息。

03 数据主体授权使用

对于涉及数据主体隐私信息的使用,必须经过数据主体的授权。经过主体授权之后,数据可以在获得授权的企业或者组织机构之间进行流通使用。例如央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04 不涉及隐私的信息

此种情况下的主体是物或者可以公开的个人、企业数据,不涉及个人隐私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可以对外公开流通交易。例如车流量信息、天气、土壤、水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