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数据安全立法变动引发政府与企业博弈

——加快数据安全法制建设,强化对互联网企业的安全监管。我国企业的数据保护软硬实力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单靠企业自身难以满足数据安全需求,亟须政府加以引导和监督。因此,建议政府根据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的需求,加快完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落实网络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原则,出台针对数据跨境流动和开放共享合作场景的具体规则,更好地实现用户信息等重要数据的妥善存储和合理利用。

——推动建立数据安全信用体系,创新数据安全管理模式。提升企业数据保护自律性,创新数据安全管理模式,建议政府推动建立网络数据安全信用体系,鼓励企业向社会做出数据安全保护的公开信用承诺。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数据信用记录良好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强化政企数据保护合作,积极应对国际形势变化。一方面,政府应不断落实和优化数据保护顶层设计与政策规划,并联合企业积极开展数据加密、防泄漏等专用保护技术的研发攻关。另一方面,企业应配合政府开展安全威胁情报、网络反恐等数据资源的共享;对内强化政企联动,对外注重统一发声,共同应对欧美不断收紧的数据保护政策,切实保护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