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数据开放顶层设计研究

(二)政府数据开放的行政推进机制

政府数据开放的行政推进机制,也是随各国的行政体制而设计。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数据开放的管理和执行职能相对分离,战略制定、政策执行、系统建设、数据发布、安全管理、开放利用等由相应机构各司其职。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政务处理上相对独立,因此联邦政府只能在联邦各部中推行数据开放。总统管理委员会下设行政督导委员会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跟进政策执行情况。OMB下设的电子政务与信息技术办公室(E-GOV)则负责整个联邦政府的信息资源管理。OMB下设信息与监管事务办公室和隶属于科学和技术政策局(OSTP)的联邦首席技术官(CTO)协助制定E-GOV政策,并协助政策执行。各部门内部负责保密工作的高级官员(Senior Agency Officer of Privacy)负责审查各部门的数据安全。

英国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的部门除了内阁办公厅外,主要涉及两类机构。第一类是管理机构,包括英国统计局和经济社会研究委员会负责政府数据能力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领导理事会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数据能力建设,信息经济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战略实施路径,政府数字服务局负责信息服务与用户体验,地方数据小组关注地方部门数据的发布,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为信息政策执行设定标准、鼓励政府信息存取和再利用以及发布版权指导方针,网络安全和信息保障办公室协调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协同实施网络安全计划。第二类是执行机构,比如公共数据集团负责政府机构和数据聚合,数据战略委员会负责为中央和地方机构提供资金资助,下属的“开放数据用户小组”帮助基层用户提出“数据请求”,开放数据研究院负责组织和构建开放数据市场等。

按照加拿大《开放政府指令》规定,各部门负责信息管理(Information Management)的行政副首长指定信息管理高级官员负责监督本部门对该《指令》的实施。该官员需要与通信部门、首席信息官、部门安全官员(DSO)、数据所有者,业务专家,以及信息公开与隐私协调员共同工作,在重大问题、工作绩效,以及对《指令》的遵守等方面向行政副首长提出建议,制定措施解决不遵守《指令》的情况,并向加拿大国库委员会秘书局的首席信息官汇报工作。

印度中央政府要求中央各部门和各邦政府都必须成立“国家数据共享与开放政策(NDSAP)”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的数据开放。该办公室由一名高级官员领导,称作“数据控制官”。部门下属的各业务处室都必须设置若干名“数据供应官”,负责向NDSAP办公室提供本处室的开放数据。此外,NDSAP办公室必须向印度科技部提交各部门数据的“负面清单”,即具有保密性质、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集清单,同时负责监管本部门或本邦开放数据的进程和质量。虽然印度政府开发了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OGD),但是从数据开放计划的编制、目录设计、数据编辑和发布、负面清单的梳理,到对数据发布后的监管监测和技术支持等,全部放在各部门和邦政府内部自行管理。

(三)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多数政府的政策认为,信息的范畴包括数据,发布政府数据是在互联网上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或形式。政府数据开放沿袭政府信息公开或信息自由的法规。数据开放与信息公开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共同推进开放政府建设。

美国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两者之间一脉相承。按照美国《OMB行政通告第A-130号》(2000年修订版)的定义,信息,即在文本、数字、图形、制图、讲述或视听等任何媒介或形式中,任何对知识的沟通和表现,包括事实、数据或观点。2005年,美国政府《数据参考模型第二版》(DRM)提到“数据”是“一个或一组反映一个或一些特定概念的值”,“如果对某个数据(或与其他数据联合起来)进行分析并从中获取其含义和提供语境,就能够形成信息”。2009年1月在主题为“信息自由法”的《总统备忘录》中指出,《信息自由法》是国家履行开放政府承诺的最突出表现,并命令OMB制定《开放政府指令》。该指令明确将在Data.gov上发布本部门数据列为联邦各部门实施“在线公开政府信息”任务的环节之一。2013年在OMB的主题为“开放数据政策——管理信息资产”的《备忘录M-13-13》中指出,要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易查询、易获取和易使用,现代政府信息资源的缺省条件是“开放”和“可机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