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欲立法 众专家把脉规则建立

“施行大数据的立法,我是赞成的。”王春晖表示,在大数据处理中,处理方法和使用规则须公开透明。因为鉴定数据的最初拥有者是否拥有自己的数据,目前仍难以界定。在他看来,大数据科学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研究对象是什么,数据科学是“大海捞针”,前提是先知道有一枚“针”在海里,而海量数据的挖掘往往不知道有没有“针”。基于大数据对复杂社会系统建立规则,首先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也许将为研究复杂系统提供新的途径。

“应针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环节建立规则,明确大数据生态中不同主体的责任,促进网络基础设施的发展,开放数据资源、加强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并重。”李海英表示,应对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业务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须与实体经济安全相结合进行统筹处理,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予以明确。一方面,可从事前分类到事中事后风险评估转变,对数据按性质和重要性分类,并建立起数据安全风险的评估机制。另一方面,数据安全的管理,可从关注数据本身到关注数据资源整体的安全,加强对处理数据主体的关注,限制特定类型的主体从事相关数据分析。此外,还应建立大数据商业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可将常用于专利领域的FRAND(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引入数据商业利用领域,以避免形成数据垄断。当然,也要加强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加强使用前评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新使用须评估其潜在危害,且针对潜在威胁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加强事后追责,将关注重点从收集转向使用环节,由原有“告知与同意”框架,调整为强化原有框架基础上,更加注重事后责任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