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法律属性及保护: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你的,我的,还是他们的?——数据的所有权问题

数据的所有权问题十分复杂。就以个人信息而言,个人的信息属于个人吗?那么,如果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后进行收集的数据,数据收集者享有数据所有权吗?个人给予数据收集行为的同意,是否具有数据权转让或许可性质上的法律意义?

在界定数据所有权问题上,需要与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人身权制度对接,并可借鉴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

在数据中与个体主体相关的特定信息(例如遗传信息、个人信息、医疗信息、隐私信息等),仍然可以在人身权的范畴内进行保护和调整,这取决于社会总体价值取向中对于主体人权的保护是何种状况。而数据中的其它类型,例如关于客观物质世界的信息、人类行为的信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信息,则可以考虑比照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用权制度进行人为设计。既能够保障数据的收集者、处理者、分析者能够因为自己的投入和付出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保障,又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自主进行收集、处理、分析的自由权利。

此外,鉴于某些数据的产生和收集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随着数据产业的不断成熟发展,未来可能还需要对某些数据的所有权保护及许可、流转等设定相应的类似反垄断的规则,确保数据信息能够最大程度地被加以利用和开发,防止数据垄断的情形出现。

结语:

小说《三体》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只携带了生物遗传信息的云天明大脑,能够被人类发射到未知的宇宙空间,并据此被外星生物以普通物质重新生成一个“云天明”复制人。这其实并非什么奇谈怪论。从另一个角度来审视我们世界,我们的世界构成除了基本的物理组分,也许就是“数据”或“信息”这样一个存在。它能够使相同的碳原子、氢原子、氧原子,在不同的遗传信息的指挥作用下变化生成为不同的物种、物质、人类。而当你能够掌握的“数据”逼近无限时,你就能够逼近还原、重现一切历史及现实,包括所有的人、行为、思想、物质环境、一切的一切。一直潜藏在人类意识深处模糊不清的、我们奉为最高的的所谓的“造物主”、“神”或“罗格斯”,是否就是那个最终的数据集合的本源?

从数据到大数据,在这个数据为王的时代,数据第一次以一种独立存在的面目引起世人关注。我们世界的本质到底是什么?这是数据带给今天人类的哲学迷思。

注:

1. 根据OXFORD DICTIONARY的解释,”Data”的意义为Facts and statistics collected together forreference or analysis,而”information”的意义为Facts provided or learned about something or someone.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瞿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