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关于推进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七)政府治理大数据工程。依托城市运营中心,建立市级经济运行风险预警、决策支持和执行监督大数据应用体系,开展政府和社会合作开发利用大数据试点,完善国民经济相关数据的采集和利用机制,加强对经济调节的决策支撑。完善市级信用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鼓励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推动政府主导的公共信用数据与互联网征信数据汇聚整合,实现基础信用信息共享。推进建立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体系,在市场监管、质量诚信、食品安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旅游服务等领域探索开展一批应用试点,实时采集并汇总分析政府部门执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经营中的有关数据,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市发改委)

(八)公共服务大数据工程。深入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建设覆盖全市社会保障专用网络,实现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劳动监察、职称评定、人事人才等业务的申报审核。对接医疗卫生资源数据库,完善我市卫生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统一的卫生云数据中心、在线医疗服务平台,构建全市电子病历数据库、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以及药品目录数据库、医疗人员数据库、医疗设备数据库。依托省级教育资源服务平台,完善全市教师、学生、学校资产三大数据库,依托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全市教育管理整体效能。建设旅游基础信息库,促进旅游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支持智慧旅游大数据采集与分析应用,实现景区画面实时展现和景区游览人数、天气状况等数据的实时监测。(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旅游局)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全市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形成职责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加强部门间的配合,推动大数据与“互联网+”、“智慧城市”、云计算、信息化、产业发展等相关政策规划的衔接。加强市、县协作,县(市)、区要将大数据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规划,突出区域特色,抓好规划落实。(市发改委)

(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研究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配套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技术支撑。研究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保护等规章制度,实现对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利用、开放的规范管理。(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整合市级相关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注入资本金、贴息、奖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着力做好云计算服务等大数据相关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积极利用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相关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建立与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匹配的政府采购管采机制,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服务大数据应用的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债券基金和各类专项支持。鼓励大数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努力为企业重组并购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政策环境。(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办)

(四)强化安全保障。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按照“同步建设、同步落实”的原则,在大数据平台及相关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积极推动采用安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水平。开展安全监测和预警通报工作,加强大数据环境下防攻击、防泄露、防窃取的监测、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保密局)

(五)加强人才培养引进。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吸引大数据领域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来我市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支持高校和企业合作,加快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各地多渠道、多方式引进数据工程师等大数据专业人才,提高大数据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支持技工院校与企业、高校合作,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培养培训技术和应用创新型人才。积极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为职业院校、企业等提供大数据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市科技局、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