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国土资源大数据应用发展实施意见》

2.构建横向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数据共享应用机制。在部层面,依托涉密内网,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原则,整合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各有关单位现有分散的数据中心资源,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保障有力、绿色集约的涉密内网国土资源数据中心体系。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遥感数据、土地利用、土地规划、不动产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规划、基础地质、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地质资料、科技创新成果和人力资源等基础数据、专题数据及数据产品在部机关、土地督察局及直属单位的共享使用。进一步加强基础地理、土地、地质、矿产和海洋等数据的共享和应用机制建设,促进基础地理、海洋等信息在国土资源管理服务中的应用,构筑“测绘为基,陆海相连”的国土资源空间数据框架。网络基础设施有条件的省级和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托本级涉密内网,根据需要建立横向连接本级各相关单位的数据共享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在同级的共享与交换。

进度安排:2018年底前,初步实现纵向覆盖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数据共享与交换,横向覆盖部级部分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应用。到2020年,基本实现纵向覆盖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横向覆盖部级和部分省级各单位之间数据的共享与交换。

(三)大力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服务。

大力推进国土资源数据与政府部门的共享服务,是发展国土资源大数据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数据有效利用,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和综合效能。

1.制定数据共享制度和标准。按照国家数据共享的要求,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土资源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明晰数据共享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形成国土资源数据共享的评估、监督和审查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国土资源数据共享目录,厘清共享数据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确保共享数据的质量和时效。制定数据共享、交换接口、访问接口和安全保密等标准规范。

2.开发建立国土资源数据共享平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开发建立本级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共享平台,并与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分批次、有序开展遥感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基本农田、农用地分等定级、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地、基础地质、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地质资料和科技创新成果等国土资源数据向政府部门提供共享服务。尤其是,加快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司法等部门的共享交换,促进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同时,依据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共享目录,建立相应的技术机制,获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为国土资源管理、监管和决策提供支撑服务。

3.加强国土资源专题信息产品制作与服务。以国土资源数据资源体系为基础,加强各类国土资源数据汇聚整合,设计、开发和制作土地、地质矿产、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专题信息产品,为政府部门和行业提供信息产品的线上和线下服务。

进度安排:2017年底前,编制国土资源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国土资源数据共享目录,开发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共享平台,研制数据共享标准规范。2018年底前,初步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部分数据共享,并开展国土资源信息产品服务。到2020年,数据共享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实现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四)稳步推进国土资源数据向社会开放。

在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国土资源数据向社会开放,推进可开放数据的社会化、市场化利用,促进数据资源的深度挖掘和应用。

1.建立数据开放制度和标准。按照国家数据开放的要求,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国土资源数据开放管理办法,形成数据开放的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开放管理办法,制定国土资源数据开放清单,实施分年度数据开放计划。制定数据开放、开发接口等标准规范,健全开放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数据开放与保密的关系。

2.建设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开放平台。依托互联网“国土资源云”基础设施,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开放平台,平台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与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对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级的数据开放清单和年度数据开放计划,通过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开放平台,开展数据的推送与开放。数据开放实行“谁推送、谁负责”的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