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通专家刘光浩:数字经济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

刘光浩:北京邮电大学硕士,现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工程师,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从事信息通信业监管、共享经济(主要涉及共享单车、网约车等)、平台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邮箱:liuguanghao@caict.ac.cn   

     

      刘光浩认为数字经济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论点如下:

近年来,我国信息通信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程度不断深化、范围不断拓展,以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互联网经济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和新亮点,推动我国实现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跃升,全方位驱动了中国经济的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对“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求的数字经济,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等工作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当前,全球多个国家均在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布局,而融合业态的监管问题也是各国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数字经济具有跨界融合的属性,各业态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如电子商务的监管涉及工商、工信、金融、公安等部门;网约车的监管涉及交通、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涉及金融、工信、公安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存在责任不明、界限不清的问题,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如何确定各部门的职能边界,建立高效的协同机制,成为当前数字经济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字经济融合业务的跨国经营越来越普遍,这就意味着,一方面企业需要遵守各国不同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各国政府也会面临监管协同的问题。例如,为应对欧盟GDPR的监管要求,各国政府需要充分研究欧盟数据保护的监管规则,紧密协同配合。与欧盟监管当局展开平等对话协商,寻找监管标准的最大公约数,实现全球数据保护的共商共治。

  完善数字经济时代下融合业务监管的初步思考如下:

  政府部门应准确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特点和趋势,强化跨部门协同,明确平台主体责任,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完善数字经济时代下的行业监管体系,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转变政府监管理念。各国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的跨领域跨地区特征,以包容的态度,鼓励新业态创新发展。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为新业务、新业态的发展留有空间。同时,要加强引导、趋利避害,结合各领域的发展阶段,客观评价和准确判断各领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适应各领域成长特点的不同治理策略。

  二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在融合业务监管中,应以传统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为主,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发挥配合、协同和技术保障作用。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沟通顺畅、高效配合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率,形成监管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多方治理模式,调动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共治的新格局。

  三是加强国际沟通与协商。各国政府应加强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在行业标准、政策制定、监管协同等方面加强跨国合作,减少、消除或防止不必要的监管要求的差异,在监管实践中寻找最大公约数,以释放数字经济活力。

  四是明确平台主体责任。平台企业聚集大量从业主体,是各类市场组织形态的关键节点。政府部门应认识到数字经济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运营特点,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对其生态圈内从业主体的管理能力,适度赋予平台企业一定的管理权限,通过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用户是指平台上的商家)的分层管理方式。

  互联网平台企业成功案例目前最显著的是BAT,百度为搜索平台,阿里巴巴为交易平台,腾讯为社交平台,其实成功案例已经非常多。有一类具有特殊魅力的企业群体——平台企业在近些年里蓬勃兴起,它们充分运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为用户提供平台并基于平台打造商业生态系统,它们使自身拥有强大的网络优势,有的甚至与生俱来便拥有平台基因。由于平台企业具有参与主体多边性、交叉网络外部性、用户多归属性等独特的经济学特征,从而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展现出了无穷魅力。然而,人们在享用这种魅力带来优越性的同时,也面临着在平台企业管理中的诸多挑战,徐福缘教授的《平台企业管理:打造具有魅力的企业》尝试探讨平台企业管理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书中将平台企业分的类别很不错。

 

 

(本文由中国计算网总编栾玲编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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