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施新16项智慧工程及标准,领跑国内智慧城市建设

  2.充分利用现有国家、行业相关重点标准。在智慧城市建设中,要紧密结合实际需求,充分调研、全面掌握现状,积极选择采纳适宜的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定标准应用对象,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单位要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参考《浙江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指南》要求,组织开发单位、省标技委等专家队伍研究明确一批重点应用标准目录。组织标准培训宣贯,邀请国家、行业标准化专家专题培训标准主要内容,应用方法和实施经验。培训对象应包括试点项目管理、协调和开发人员等。要加强标准应用监督,各试点项目应及时报送标准实施计划,开展标准应用成效的检查督促,组织标准符合性测试,及时总结交流标准实施经验等。

  3.加快我省智慧城市领域急需新的标准建设。以我省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总体框架为依托,按照完备性、指导性、科学性、系统性、开放性、层次性等要求分析当前智慧城市建设面临的资源共享、信息交换、流程再造、服务协同、信息安全、模式创新等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研究试点项目新标准需求,制定一批我省智慧城市领域急需的标准。

  (1)智慧城市新的标准具体建设

  ——智慧城市基础标准建设。提出智慧城市的总体性、框架性、基础性标准和规范建设目标,包括智慧城市术语、智慧城市基础参考模型、智慧城市评价模型和基础评价指标体系等方面。

  ——智慧城市支撑技术标准建设。提出智慧城市建设中所需的关键技术、共性平台及软件的标准规范等建设目标,包括物联感知、网络通信、数据融合、服务融合、接口及互操作5个方面。

  ——智慧城市信息安全标准建设。提出智慧城市项目建设中的信息数据安全、关键系统安全及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建设目标,包括数据安全、系统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

  ——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标准建设。提出支撑和确保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监理验收、评估方法以及相关运行保障的标准建设目标,包括智慧城市的规划与设计、实施管理、测试与评价、运行与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

  ——智慧城市应用标准建设。提出智慧城市典型行业或领域的技术参考模型、标准应用指南等标准建设目标,包括智慧高速、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物流等行业或领域的标准等。

  (2)智慧城市新的标准建设主要步骤。

  智慧城市各应用领域责任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工作机构,确定发展目标,明确建设重点,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领域地方标准立项前审查和制定、实施、监督、反馈、修订等工作,协调推进智慧城市标准化建设。

  ——立项: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向省经信委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省经信委征询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项目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出具评估意见,对无异议的地方标准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收到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后向省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协调组征求意见。确定立项之后,省质监局向省经信委下达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起草:省质监局、省经信委共同以招标等形式确定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组织标准草案的意见征求工作,对起草全过程进行督导,并将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报省质监局。

  ——审评:省质监局会省经信委组织行业协会(学会)、检测机构、科研院所、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进行审评,审评组专家应由省经信委与省质监局共同商定。审评通过的,省经信委将地方标准报批文本报省质监局。

  ——宣贯、实施:省经信委负责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完善标准化主管部门与各应用领域责任单位共同推动智慧城市标准化应用示范的联动机制,积极发挥智慧城市示范试点项目主体单位在标准推广实施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评价、反馈:由省经信委联合省质监局组织对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进行绩效评价,对标准体系建设,关键标准研制推广和标准化基础科研等环节实施效果进行反馈和评价,形成标准制定、实施、反馈和修订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重大推进工程